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11 09:57) 点击:1246 |
鉴于我国建筑行业存在层层分包、违法分包,最终实际施工人是包工头个人,再由包工头招用农民工,且大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普遍现状,农民工基本上都是按实际工作的天数,一天多少钱与包工头结算工资,而一且出现发包人、承包人拖欠包工头的工程费,包工头便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工人工资,甚至是跑路,而农民工自己与建筑公司本身又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农民工讨薪无门,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此,法律对农民工工资和工伤索赔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广大的农民工朋友一定要学好、应用好法律,必要时聘请律师代理或指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包工头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要坐牢 自2011年5月1日起,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包工头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资或跑路的,数额较大的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犯罪,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但并非包工头一欠薪就构成犯罪,而是包工头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对于包工头欠薪,劳动者首先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注:各省的数额和人数略有不同 二、哪些单位该对农民工的工资负责 包工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挂靠单位、违法分包人或业主直接支付,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三、哪些单位该对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负责 包工头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直接请求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挂靠单位、违法分包人或业主直接支付、业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农民工被欠薪或发生工伤,不要只想到向包工头要钱,还可以向发包方、承包人要钱,而且承包人作为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公司,且比起包工头来说,更加有赔付能力。 四、农民工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不存劳动关系 法律虽然规定了承包人、发包人要对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和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与承包人、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农民是由包工头自己招募的,承包人、发包人对农民工的情况并不清楚,不直接发生关系,也没有行使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纪律管理等权利,因此,农民工与承包人、发包人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如农民工提出要求与承包人、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要求承包人、发包人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赔偿金等,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五、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款具有特别优先受偿权 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的建筑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且勿需登记。包工头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来源于承包人支付给包工头的工程款,而承包人的工程款是由开发商负责支付,在开发商负有多笔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而且优先于有抵押权的债权,前述建设工程款包括装修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只是对农民工工欠资的间接保护,依法是由承包人行使的,作为劳动者本身是不能直接要求裁决自己的工资报酬优先受偿,而要通过承包单位去主张和行使的。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欠薪和工伤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九) 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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